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精神,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推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經研究,現就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通知如下:
一、明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依法應當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
(一)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依法應當在期滿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工程建設因故停工的,從停工之日內,應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報告;建設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管理。
(二)嚴格落實兩書制度。建設單位應為項目建設配備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人員。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質量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同一項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各自對任期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
(三)確保設計施工圖文件質量。禁止借“優化設計”名義,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標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經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建設單位不得非法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確需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四)嚴格執行發包制度。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并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禁止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對預拌混凝土及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等涉及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材料違規直接發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再行訂立并執行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現場檢查,發現參建責任主體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承包單位涉嫌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五)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工期。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項目建設合理工期。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
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周邊環境的技術措施和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六)保證合理的工程造價。建設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正確執行工程計價依據和相關規定,科學合理的計算并確定工程造價,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針對工程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情況,建設單位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和幅度;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國家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或標準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七)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八)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并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對約定結算節點內施工單位完成質量合格的工程內容及時支付工程款。
(九)監督參建責任主體落實質量責任。建設單位應按照《江西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試行)》(贛建字〔2020〕5號)有關規定,定期對參建責任主體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建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管理制度,檢查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督促參建責任主體和關鍵崗位人員履行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
發現有關參建單位人員到崗、履職等情況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質量情形的,應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鼓勵質量創優。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質量創優目標和獎懲措施,鼓勵優質優價。在組織評標時,對保證工程質量的要素進行專題評定。支持總承包單位參與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活動和創建省優質建設工程獎,以質量合格為基礎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并明確工程質量創優目標和工作要求,列支相應創優獎勵費用,并督促總承包單位制定明確有效的創優措施并嚴格落實。創優目標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給予獎勵兌現。
(十一)嚴格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工程質量檢測經費。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發現檢測機構篡改、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應及時糾正,并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二)嚴格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完工,建設單位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按照規范要求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對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十三)嚴格執行永久性標牌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設置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的永久性標牌。
(十四)加強工程技術資料和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檔案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相關檔案及時移交有關檔案管理部門。
建設單位應積極應用電子信息化手段加強檔案管理。
二、切實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各地要督促建設單位推進質量信息公開,強化分戶驗收管理,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完善住宅工程質量與市場監管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質量。
(十五)加強工程質量信息公開。住宅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過現場公示、網絡公示等形式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信息等。交付使用前,應公開質量承諾書、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面向業主組織施工質量開放日和樣板間開放日等活動。
(十六)嚴格執行分戶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后,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一并交付業主。
(十七)嚴格履行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是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在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和所有權人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其發生注銷情形下承接質量保修責任的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除追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責任外,同時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工程建設參建單位的相關責任。
(十八)加強裝配式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采用裝配式方式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委托監理單位實施駐廠監理。建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駐廠監理機構人員配備、駐廠監理方案編制及實施駐廠監理工作等情況,對駐廠監理單位報送的部品部件質量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保證部品部件質量。
(十九)加強房屋建設與銷售聯動管理。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三、全面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確保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到實處。
(二十)強化監督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情況。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責任主體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形成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十一)強化信用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記錄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內涉及質量安全等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加大對守信建設單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設單位的聯合懲戒力度,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罰”的良好信用環境。
(二十二)強化責任追究。對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15日